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639 号 501 室。
第三条 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宁波市司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
第四条 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办理合同、继承和委托等公证事项;办理登记、提存、保管、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公证事务。
第五条 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的行业管理部门:宁波市司法局。
第六条 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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