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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证机关将对司法拆迁全程公证全程摄像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0日点击数: 11616 次字体:

    法院将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制图/孟绍群

亮点解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方政今天就《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 意见》中的亮点,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介绍。

提级管辖

    杨方政说,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依法审查

“人民法院将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情形,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杨方政说,法院将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司法公开

据介绍,意见提出,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对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应适用听证程序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坚持司法公开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加强协调,做好法制教育、法律释明和情绪疏导工作。

规范执行

杨方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按照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搬迁操作程序,在司法强制搬迁开始前,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明确被征收人自动履行期限,并送达被征收人。

设置司法强制搬迁案件协调前置程序,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措施前应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同时,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组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杨方政说。

风险评估

此外,意见还要求,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及工作预案制度。人民法院将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多级预警机制和动态评估与审核机制,同时努力构建矛盾纠纷的综合调处化解体系。

构建体系

杨方政介绍,意见就构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系提了出明确规划。

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机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并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法院审判和执行组织保障机制。市中院增设行政非诉审查庭,充实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力量。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访综合调处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诉前、诉中、诉后和司法强制搬迁后的信访纠纷化解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促使被征收人理性表达诉求。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相关信息。

完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为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尽量将因房屋征收引起的问题解决在初期。建立信息动态通报制度,积极拓宽沟通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