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期限
公证期限是法律对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或处理某些公证法律事务规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本处以为民服务为宗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承诺办证期限为:
☆1、不需核查的公证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出证。需翻译英文的加一天,其他语种根据实际翻译时间增加。
☆2、需核查的一般工作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出证,继承权公证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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