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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的公证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5日点击数: 8324 次字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可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

  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卖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用地批准证书; 

      3、城市规划许可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 

      5、立项批复; 

      6、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 

      7、公司章程; 

      8、工程开工许可证;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售楼书、管理公约; 

      11、关于售房的董事会决议; 

      12、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4、合同印章、签约人的签字样本。 

  (二)、买方按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境内的自然人:宁波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境内的法人:

         (1)营业执照;

         (2)如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证明;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供职代会的决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国家签发的有效护照,如是华侨应提供永久居留证。 

      2、境外的法人:

         (1)企业注册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

         (2)董事会决议(包括授权委托、同意购房的内容);

         (3)董事会主席身份证明、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除境内的自然人和宁波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证外,其它均需办理公证,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3)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

      (4)台湾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5)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澳门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二、公证机关可提供以下服务:

      1、法律咨询。 

      2、草拟、修改合同文本。 

      3、参加谈判。 

      4、调节纠纷。 

      5、出具公证书。 

      6、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