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不报亲恩 争夺房产惹争议[案例分析]
十月某日,赵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准备好材料的情况下,赵某申请作为被继承人赵甲的养女来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处房产。赵某口述情况是这样的:赵甲在赵某很小的时候(一岁左右)就收养赵某了,赵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生育,于是收养了自己亲弟弟的女儿赵某,但是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在赵某十七岁的时候赵甲与其弟妹办理了收养关系公证书,才正式起到收养公告的作用。如今赵甲死亡,以及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婚,也未生育子女,只收养了赵某,且被继承人的父母也均已经离世。故赵某申请作为继承人来到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我处公证员初步审核了申请人赵某提供的材料,受理了赵某的申请,待对被继承人赵甲的死亡事实以及亲属关系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才能给申请人出证。在受理此案件没几天后,被继承人赵甲的几个同胞兄弟姐妹提出了这样的异议:赵某在赵甲生前从来没有尽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连老人离世后买公墓都不愿意出钱。所以赵甲的兄弟姐妹不同意赵某作为被继承人赵甲的继承人决定对赵甲的继承案件找律师打官司,找到律师后律师来到我处传达了赵甲兄弟姐妹的异议且对收养关系公证书提出了异议:赵甲与赵某生父母签订收养协议书的时间是一九九二年,而收养子女公证书的出证时间是一九九五年,而一九九五年的时候赵某已经年满二十周岁了,而赵某却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另外经过律师的一番调查,当时承办此公证的公证员与当事人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律师对上述收养子女公证提出了异议,并提出撤销收养公证的意见。我处公证员经过讨论决定在异议人提供异议书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办理当事人继承权公证。
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机构,公证处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的,但是对于不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以及遇到其他关系人有异议的情况将决定不予办理该公证。所以鉴于上述案例的复杂、关系人有异议,我处决定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以及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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