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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撤销公证遗嘱有程序自行销毁效力仍在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点击数: 7796 次字体:

    【案例】高某早年丧妻,膝下有一子一女。2006年4月,高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高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高丙。2007年8月,高乙因盗窃而被判刑,高某伤心至极,病倒在床,并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一个月之后高某去世。2008年3月高乙出狱,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遭到其妹妹高丙的反对。高乙遂将高丙起诉到法院。公证员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烧毁该公证遗嘱文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行为。

  对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采取烧毁、撕毁等方式故意销毁公证遗嘱文书的,能否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里所说的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指的是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在设立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在变更、撤销时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必须到公证处办理。

  在本案中,高某通过公证方式设立了遗嘱,其后因为高乙盗窃入狱,当众烧毁了公证遗嘱文书,这仅能视为高某对高乙表示不满和失望的一种方式,但并不能视为是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方式。高某若不想由高乙继承大部分财产,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嘱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才会失去了效力。

  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遗嘱效力:第一,多份遗嘱内容不抵触的,可以相互补充,均为有效遗嘱;第二,多份相互抵触的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的,后订立遗嘱效力高于前面的遗嘱,前面的遗嘱归于无效;第三,存在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即只有后订立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先订立的公证遗嘱。

  因此,高某故意烧毁遗嘱的行为不能视为撤销遗嘱,高乙仍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