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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迁不再血淋淋公证成为监督司法权的“第三只眼”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9日 点击数: 8415 次 字体:
浙江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评选

案例回放:
2010年,宁波一村某户被列入征迁范围。但被征迁人一直没有和征迁人宁波市鄞州区某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搬迁工作因此僵持不下。之后,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应征迁人的申请作出了裁决。被征迁人也未对此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最后,鄞州区法院强制执行搬迁。 
    2011年7月1日,征迁人的代理人边某来到宁波市鄞源公证处,要求对法院强制执行搬迁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强制执行搬迁是一种司法行为,公证介入是否会与法院执行发生冲突?公证可以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吗?公证可以在执行阶段保全证据吗?刚接手此案时,公证处心存疑虑。 
“公证保全证据是对司法权行使的印证和支持,也是对申请人在民事活动中收集固定证据、维护权益的保障。”最后,公证处统一意见,受理了申请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公证处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询问,对被搬迁人及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最终确认事实合法。
 征迁当日,公证员缪存云、公证工作人员夏凉会同征迁人的代理人边某、拍摄人员葛某按时到达强制执行搬迁现场。监督了对搬迁前房屋内的状况、搬迁行为整个过程,包括拆卸、整理、打包、装运、封存以及搬迁后的房屋状况的拍照、录像全过程;监督了整个强制搬迁的行为过程,公证员在现场对保全强制执行搬迁行为作了工作记录。
搬迁过程中,被搬迁人的几个瓷碗被搬迁人员不小心摔碎了。由于公证有拍照、有摄像、有记录,事后申请人据此照价赔偿,维护了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宁波市鄞源公证处)
专家点评:
   强制征迁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的强制执行是社会纠纷最终的解决程序,用传统的观点分析,这些似乎都不应当与公证沾边。因为公证机构是非讼证明机构,完全有理由避开强制征迁这个社会焦点,也完全有理由推脱为法院的强制执行作证。但是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却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实践,大胆而严谨地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而且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这个案例很好地诠释了公证机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点评专家: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办证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