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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公证须知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点击数: 21987 次字体:
一、办理学历、学位公证应向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学历、学位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如申请人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三张以上;
5、由申请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学历情况证明(履历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在校学生还应提供学籍卡、学生证等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学历、学位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