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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办理公证业务的通告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1日点击数: 7050 次字体: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公共法律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月9日前公证办证大厅原则上不开放受理公证业务。

二、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办理公证业务:

1、“网上办”。通过浙江法律服务网.宁波(网站:ggflfw.nbsfj.gov.cn)进行线上咨询、申请;

2、“咨询办”。如需咨询,请您拨打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咨询电话:

鄞州公证主任室 0574-89216601

鄞州公证书记室 0574-89216602

鄞州公证涉外 0574-89216603、0574-89069306

鄞州公证国内民商 0574-89216607、0574-89216608、0574-89216609、0574-89069305、0574-89069306、0574-88300597

3、“预约办”。若您确有紧急事项需要到现场办理公证,请您事前打公证处咨询电话进行预约,并在办证途中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减少办证现场停留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疫情期间本处原则上不接待3人以上共同办证申请。其他非紧急事项可向本处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待条件允许时公证人员会按预约顺序优先予以安排受理并电话通知。

三、全力做好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我们将按照上级要求设置体温检测设施,安排专人第一时间对服务对象实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服务对象应全程佩戴口罩;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或体温超过37摄氏度的和未佩戴口罩的,不得进入服务场所。服务对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中止提供公证服务,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报告和处置。近14日内有湖北旅行史或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接触史的应当主动报告,公证处不予接待。

                           

  宁波市鄞源公证处 

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