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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体制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4日点击数: 7407 次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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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体上看,中国公证模式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从公证法律制度的发展渊源看,公证制度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因交易失败而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设计的预防制度。所以,其发展的水平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公证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超越或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都是不合适的,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带来严重后果。所以,中国公证制度模式的选择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熟度相适应,要对经济基础的发展起推进作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才能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如此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因此,公证事业的发展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中国公证制度的模式选择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适应。
    (二)与政治体制及法律制度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核心力量。我们的政治制度是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核心而设计的。公证制度作为一种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法律制度,要与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相适应。在公证模式的选择上,要与中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今后的改革方向相适应。公证制度由国家行政体制改制成事业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结果,是与国家的整体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建设相适应的,不能走得太快,也不能走得太慢,是跟随着中国整体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改革的大形势而发展前进的。所以,中国的公证制度要在一夜之间由国家行政体制改制成个人合伙体制显然是不现实的,是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建设所不能接受的,也是广大民众的观念和习惯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中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建设应精心选择,精心设计,与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建设进度相适应,急进和停步不前都是不合适的,都会影响中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原则
    中国是个大国,东中西部差距很大,几近最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要与中国客观现实相结合,特别是公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预防制度,必须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必须与东中西部不同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宜在中国东中西部差距如此大的情况下搞一种模式,而应适应东中西部不同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提供多种模式,分类指导,以供选择,让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场化程度 选择行政体制、事业体制或个人体制,不搞一刀切。
    (四)与法定必须公证相适应的原则
    法定必须公证是公证制度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没有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事业体制和个人体制模式就很难正常工作,也很难获得发展。没有足够量的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不仅事业体制和个人体制的公证处收入难以稳定,容易引发市场不规范和违法公证问题,而且公证行业难以成为诚信行业,其法律设定的社会角色难以承担,也会使事业体制和个人体制建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不牢,难以支撑。没有法定必须公证作基础,就使公证行业的公益性、非贏利性制度设计缺乏基本的经济保障,使公证预防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难以达到。所以说,法定必须公证是公证制度的基石,是制约公证模式选择的基础因素之一,应当引起公证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综观各国公证发展历史及根据公证的法律属性,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大体要经历这么几个阶段:国家直接行使阶段(行政体制阶段),国家间接控制阶段(事业体制阶段),国家监督阶段(公证人阶段)。目前我们正处于国家直接行使公证权与国家间接控制阶段的交叉时期,该时期的完成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为什么要分三步走呢?这是由我们的国体、政体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国家直接行使公证权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当年我们的计划包罗万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都设计进去了。经济是按计划发展的,交易在计划内进行,个人没有私有财产,无所谓继承。所以,这时期的公证职能只能是国家直接行使,而且其公证的预防纠纷职能巳由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所替代,公证的主要职能无法体现或根本不存在,实际没有什么社会需求。所以,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公证业务量很小,除了极少数对外业务外,几乎等于零。
    国家间接控制阶段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这个过渡阶段不完成,国家间接控制的阶段就不会结束,即使过渡阶段完成了,也由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问题还会迟滞一段时间,这是由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决定的。中国是一个没有公证传统的国家,舶来的公证制度至今并未在中国生根,没有得到广大群众和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切实认可(虽然不等于没有认可),公证制度的“根”,还没有在中国主流文化和法律文化中扎下。加之,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律文化尚未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理念、社会理念、文化理念也未建立健全,加之过渡时期必然导致的整个社会诚信程度不高,都给公证制度的建设带来很大问题。当然,事物总是多面的,混乱状态也同时给公证带来很大的发展机遇,比如市场交易中纠纷问题增多,会引发人们考虑如何应对,公证制度成为选择之一。 由于私人财产的增多,其转移、赠予、继承纠纷增多,为解决家庭纠纷和社会安定,公证制度也成为选择之一。所以,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总体上给公证以广阔的发展基础。公证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是欢迎市场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的,公证制度的发展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一致的,前程无限。
    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公证制度这种直接关系市场交易过程及结果的法律制度,直接关系人们财产关系的上层建筑,不能不受制于经济基础和人们观念形态的影响。比如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度,法律制度的融合度,人们观念上的接受度,以及实际发展中公证制度本身的成熟度等,都会立接或间接影响公证事业的成长与发展。就目前看,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体制建设尚不完善,过渡期的特点明显存在,离建成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尚有相当距离,所以经济基础可能接受的公证制度,只能是过渡时期的公证制度。从人们的观念上看,我国没有公证传统,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造成了人们自主观念较差,解决纠纷依赖政府,依赖“清官”的文化传统很深,不大习惯于非政府机构解决社会矛后,特别是重大的财产纠纷和交易纠纷,故此,好皇帝戏、清官戏很有市场。时至今日,我们很多干部还以“父母官”自称,要当好一个“父母官”, 要做“清官”,把人们授权的为人民服务,本质上的人民勤务员和人民的儿子变成了“父母”和“清官”,可见其负面影响多深。联系到公证制度,预防纠纷、解决纠纷,很难说就是选择公证手段,而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从公证制度发展的本身看也不成熟,刚刚立法,没有法定必须公证事项,加上诸如“西安彩票”等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都说明我们的制度很不成熟,需要人们接受,尚需努力和时日。
    所以,从经济基础、人们观念以及公证制度本身三方面行,我们仍处于由国家直接公证向国家间接控制的阶段过渡,目前的任务尚 在努力完成国家间接控制的法律制度建设阶段。所以,发展完善好 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建设仍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要明确事业体制的公证法律制度不等同于一般的杂业单位,如大学、研究所、医院等。要有公证制度自己独立的设立、管理、监督、税收、赔偿、行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建立起国家间接控制的依法开展公证服务的准司法制度,这就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
    公证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并应该适合中国的国情,应是建立在中国的土地上的,为中国的建设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