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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止房产公证虚假证据的对策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6日点击数: 7354 次字体:
   房产公证中出现的虚假证据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涉及房产的公证时,出于故意或过失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虚假的材证明料。近年来,随着房产公证数量增加,各地公证机构发现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捏造事实故意提供伪证,被公证人员批评教育后拒绝受理;有些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但法律事实是真实的,经公证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令其补充新的证据,然后给予办理公证;个别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由于没能及时发觉,造成了公证书的错误,危害到公证机构的声誉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以致发生经济赔偿增加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本文对房产公证中出现虚假证据的原因、表现形式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房产公证中出现虚假证据的原因
  (一)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低。虽然《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规定太原则,而在其他法律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二)有些机关、单位、组织因种种原因(如工作繁忙,故意刁难,不负责任等不提供证明、证据,迫使当事人按自己的推断提供虚假证明、证据。
  (三)近年来房产价值急剧上升,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使某些人受金钱诱惑,欲侵吞他人财产,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房产公证中出现的虚假证据的表现形式
   在公证实践中,办理涉及房产公证的主要有房产继承、赠与、买卖、分割、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房产抵押、租赁、拆迁等。
    虚假证据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虚假文书。如假遗嘱、假赠与书、假抵押、假房屋买卖合同;2. 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虚假的房产证、房管局及土管局的证明等;3. 虚假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冒充所有人处分房产,还有冒充立遗嘱、赠与人、委托人、抵押人等;4. 虚假证明和材料。包括冒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单位出具。以及上述单位出具虚假内容的证明;5. 虚假当事人陈述。如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6. 虚假证人证言。如遗嘱证人的假证言;7. 其他虚假证据。如做旁证的文件、汇款、户籍资料等。
   三、对房产公证中出现虚假证据的对策
   从公证机构内部来看,首先,公证人员一定要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一是严格审查书证。特别是房产证、单位、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和各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真假情况,对提供复印件的,一定要与原件对照。二是亲自会见当事人、知情人,进行谈话记录,了解有关申请详细情况,询问要全面,记录要细。分析当事人、知情人前后之间、当事人之间、知情人之间、当事人与知情人之间的陈述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和破绽要细查。三是核实。对复杂的房产公证,都应到房屋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邻居进行核实,核实房屋和所有权人的真实性,补充更多的证据。四是作为公证人员,要认真学点有关房屋政策法律上的知识、心理学知识等,丰富自身知识,有助于更好分析、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办好公证。
   其次,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1. 学习制度。学习相关政策法律,学习公证业务,提高办证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2. 岗位责任制。办证数量、质量落实到人,调动办证人员的积极性,奖罚分明,增强办证人员的责任心;3. 核实制度。规定须核实的公证事项,不核实不予审批出证;4. 审批制度。层层把关,防止人情证和错、假证的出现。
   从外部条件来看。首先,对全体公民仍需大力加强普法教育,对持有公章、出具证明身份、财产状况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需要特别的重视教育;对公证申请人、知情人要当面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认识到依法办事,认识证明、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提供假证明、假证据的危害性和应负法律责任。
   最后,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向出具虚假内容证明的单位发建议书,建议有关组织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对造成损失和危害重大的,还可以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