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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公证案例效力分析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点击数: 8325 次 字体:

    申请人甲某,男,某年出生,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因患病住院医疗,为处理其遗产向我处申请遗嘱公证。我处受理后及时指派公证人员现场去医院办理遗嘱公证,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回避。经了解,申请人曾有两次婚史,其与前妻协议离婚,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父母均健在,且已80高龄。由其三个子女共同抚养,申请人称其与前妻所生三个子女均不孝,与后妻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很好,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后妻照顾,故立遗嘱将房屋及现金存款交由后妻刘某继承。公证人员告知其在处理遗产时应为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及时办理了公证。时隔几周后,申请人在医院死亡后,申请人之弟闻讯后从外地赶至合肥为其父母和侄儿、侄女主张遗产继承权。申请人生前所在单位告知申请人之弟,申请人已立遗嘱处分其遗产,并办理其公证。申请人之弟来我处咨询,公证人员告知,申请人生前确实在公证人员面前立有遗嘱,其所有财产只有按遗嘱继承,在其得知遗嘱内容后,只得悻悻返还外地,避免了一起可能出现的家庭财产纠纷。
       办证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应为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口头、录音、自书和公证四种形式,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公证机关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及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避免立遗嘱人因丧失意思表示能力或死亡而无法订立遗嘱。

    2、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要指派两名公证员办理,或由申请人来公证处办理,或公证员去申请人住地办理。

    3、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应回避。确保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4、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所立遗嘱在申请人死亡之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5、公证机关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不仅应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应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是否违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处分的遗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有无为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等。

    6、遗嘱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以防止其毁灭或篡改遗嘱,立遗嘱人应指定为人正直、在家庭成员中有威信的亲属,或委托有关组织、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