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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案例一则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5日 点击数: 7989 次 字体:

[案情摘要]:  2011年,王某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自己的15万元遗赠给继孙子,房屋1间由老伴继承。公证员在核查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王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案例正文]:

  2011年,王某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自己的15万元遗赠给继孙子,房屋1间由老伴继承。公证员在核查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王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2012年5月,法院接到了王某的继孙子的起诉书,要求王某的老伴将15万元的财产归还。王某的老伴当即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于2012年1月所立的另外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王某写明将自己的15万元和房屋全部由老伴继承,此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法院在庭审阶段,要求继孙子和王某的老伴提出相应的证据。继孙子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王某办理的遗嘱公证书,王某的老伴则向法院出具了王某于2012年1月所立的遗嘱证明。法院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和确认,采纳了公证遗嘱。王某的老伴不服,当即询问法官,法官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王某的老伴听后放弃了上诉。最后,法院按照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判给王某的继孙子15万元,王某的老伴依公证书得到了1间房屋。

 

  【公证提示】

 

  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效力。

 

  当事人如果想撤销公证遗嘱,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撤销遗嘱公证书,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员到家中办理,而后再重新申请公证遗嘱。